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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要债公司介绍夫妻一方举债,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时间:2024-07-03 10:52:57 点击:82 来源:苏州讨债公司 官网:http://www.hfthys.com/

夫妻一方借钱

另一方也需要偿还吗?

什么样的债务才是共同债务?

如何做才能维护自身利益?

丈夫的债务,妻子也要偿还?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与被告秦某系朋友关系,秦某为某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被告郑某系秦某妻子。

秦某向王某借款,王某先向某合作社转账20万元,后又向郑某转账30万元。秦某向王某出具《借条》,约定秦某向王某借款50万元,同时写明了还款时间及借款利息。

借期届满后,王某多次催讨,郑某归还5万元,余款未还,于是王某将秦某、郑某以及某合作社起诉到法院。原告王某认为,被告郑某作为配偶,知晓该借款且该款用于其家庭生活,某合作社收取款项且秦某作为其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故其借款行为代表了合作社之行为,进而主张三被告共同偿还案涉借款本息。

法院裁判

小案大民生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秦某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为证,法院对原告与被告秦某之间借贷事实依法予以确认。被告秦某作为还款义务人,理应履行还款义务。

关于被告郑某是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虽然被告秦某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借款,但从资金流向上,原告王某将借款中金额为30万元款项汇入被告郑某账户。由此可知被告郑某明知并实际参与,应认定为原告向被告出借款项中30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

关于被告某合作社是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法院认为,虽然案涉借款中原告将20万元汇入被告合作社账户,但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该款项系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故要求被告合作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难以支持。

法官提示

小案大民生

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往往对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债权人合法权益影响较大,如何准确界定夫妻共同债务,合理平衡债权人和欠债夫妻双方的利益,一直以来都是司法实务探讨的内容。

一、实践中如何判断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为解决这一实践中的问题,从1980年的婚姻法到2021年的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在法律规范与实务判断上有了进一步的完善。时至今日,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形成了“共同意思表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三个标准用以判断夫妻共同生活。对于本案涉案债务是否应认定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就不能仅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来判断,还应从借款对象、借款时间、借款数额、借款用途等方面进行审查。

二、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具体如何认定

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可以体现为在举债书上共同签名的明示形式,也可体现为默示的形式。比如夫妻一方在进行借款时另一方也在场,但未举债方既没有表示同意也没有明说不同意借钱,在这种情况视为借款即为默示的形式,为特殊情况下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再比如本案中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辅助行为,丈夫用自己名义借钱但是借款打到的账户却是妻子的银行账户,并且用妻子银行卡里的钱还债,自然人银行卡和其账号是自己的隐私,自然人这种转账辅助行为可解释为夫妻互相之间的财务管理授权,这种行为就能够认为双方存在默示共同的意思形式。对于转账至合作社的20万元借款,原告未能举证被告郑某对此笔借款知情,且显然超出正常家庭的生活需要,故不应认定该部分款项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借款时**明确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正确理解法条的理论内涵,兼顾市场交易秩序和婚姻关系稳定,既要对市场主体的合法借贷进行保护,也不能让夫妻中未举债方无辜承担责任的状况发生。需要注意的是,当夫妻一方举债,另一方不知情时,该如何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对于出借人而言,在出借钱款时,应尽到审慎义务,不仅要考察债务人个人的还款能力,还需非举债方共同签字确认,“共债共签”可有效保障债权人权益;对于夫妻中的举债方,在借款时应明确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并写明借款用途,保留用款凭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来 源 | 立案庭

文 字 | 刘伟

责任编辑 | 何瑞鹏 陈雨丝

编 辑 | 周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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