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小江和小萌结婚7年,生有一个儿子,因婚姻问题迟迟得不到及时解决,越积越大、越积越多,*终矛盾激化,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而对薄公堂。我接受律师所指派后,深入了解双方的实际情况,细致分析双方存在的婚姻问题,反复斟酌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案,*终我认为针对本案特点,调解可**限度维护自己当事人切身利益。于是,我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从点滴细节入手,攻破了被告一系列心理防线,*终使被告走进法院调解室,满足了原告的要求,使纠纷在开庭前夕顺利彻底解决,实现了好聚好散的愿望,当事人对此很满意。
离婚案件不仅涉及婚姻关系、子女、财产、以及债权债务问题,而且涉及的法律关系较多;不仅关系到婚姻当事人双方,还关系到婚姻当事人的亲友以及相关人员和部门。离婚案件的妥善解决,不但影响到双方当事人的生活和前途命运,更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与科学发展。
“清官难断家务事”,道出了法律途径解决某些婚姻纠纷的局限性。夫妻感情是夫妻之间的内心感受,外人一时难以识别和正确判断。婚姻案件的办理更多的是要将法律与情理、道德相结合。专业律师办好婚姻案件的理想状态,不在于经历了更多次的开庭、更多次的诉讼,在于让当事人付出*小的代价以*快的速度解决纠纷,在于尽量不开战厮杀而促使矛盾顺利化解。
因婚姻纠纷交织着感情、亲情、血缘等千丝万缕的关系,十余年的相濡以沫,夫妻恩断义绝,对簿公堂时,如果单纯用法律的条条眶眶去调整,不利于婚姻的挽救,感情的弥合,不利于家庭和谐稳定。如果律师明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用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那么将有利于修复并创建家庭成员之间长远的和谐关系,有利于当事人在未来的生活中和睦相处,同时也符合 “家以和为贵,家和万事兴”的传统观念。
自愿、合法原则是离婚案件调解的首要前提。只有在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律师才能主持进行调解活动。是否达成调解协议,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合法原则要求不得勉强当事人调解;要求调解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让当事人获得心理平衡的原则是离婚案件调解的*终目的。心理平衡,是人们追求公正、合理的心理在获得满足时的一种心理状态。一旦当事人心理平衡了,一般会表现出积极的态度。当事人的心理能否获得平衡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从主观方面要受到自身需要、法律意识、道德观、价值观等影响;客观方面要受到对方当事人的态度和行为表现、律师的劝说、疏导方式方法以及社会风气等因素的影响。
要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和尊重,律师在开展调解工作时要有一颗公正之心即“公心”,“公生廉,廉生威”,此外还必须时时注意自已的一言一行,律师一举一动,甚至一个眼神,一个表情,都不能让当事人产生律师已有偏向的怀疑。同时律师要保持良知的公正,律师拿出调解观点时,要尽量寻求到一个公正的平衡点,要合乎常人的价值判断,这是无论什么因素影响都必须坚持的准则。律师要有一颗爱心,要把当事人视为自已的兄弟姐妹或父母,要把他们的疾苦当作自已的疾苦,换位思考,设想如果我处在这样的困境,要让当事人把想说的话都说出来,把心中的怨愤和情绪排解出来,让其充分表达思想。律师**要保持敏锐的洞察力,及时分析,准确把握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和心理活动,从中发现调解的切入点,有些案件就是在这样的调解步骤中迎刃而解。如我代理的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一案,此案看似一起简单的离婚案件,但有**的特殊性,双方的婚婚早已名存实亡,积怨很深。此案从受理之后,原、被告均多次到诉自己的苦,抱怨对方的不是,律师认真地倾听着他们的牢骚和不满发泄,并发现了一个调解的切入点,即双方的“儿子”,儿子是他们的骄傲,也是他们这对名存实亡夫妻维持近达二十年的根本原因。因他们都感受到律师是真心地为他们着想,*终经过近一个多月的努力,双方心平气和地达成了调解协议。
调解契机的把握至关重要,适时适度地拿捏更要灵活掌握。在婚姻家庭案件中,我们需要根据案情综合运用批评教育法、亲情感化法、心理疏导法、合力调解法、冷热处理法及对症下药法等多种调解方法。有时面对面,让彼此误会的双方把观点当面说清;有时背靠背,让积怨很深的双方暂避矛盾交锋,避免双方情绪进一步激化。望、闻、问、切,对纠纷起因进行准确 “号脉”,是调解成功的法宝。调解也应象中医诊断疾病一样,断双方当事人诉争的基本事实,全面了解当事人的性格、生活背景、文化程度等,从而透过纷繁复杂的案情,找到案件调解的切入口,做到有的放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