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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讨债公司介绍自然资源部门将限期拆除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是多久

时间:2024-07-11 09:45:42 点击:193 来源:苏州讨债公司 官网:http://www.hfthys.com/

      行政诉讼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而土地管理法第83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上述规定,土地管理法第83条规定限期拆除处罚决定的起诉期限为15日,属于行政诉讼法第46条第1款规定中的“法律另有规定”,应当优先适用。


      需要注意的是,土地管理法第83条的规定并未剥夺或者限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不能机械地从第83条规定中,反向排除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须在起诉期限、复议期限均届满后进行。而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0条、第21条等规定,一般情况下,申请复议期限为60日。申请期限上限则适用行政强制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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