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照发来的借条能作为讨债的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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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4月,刘某因缺少资金,向其朋友李某寻求帮助。李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2万元借款交付刘某。后刘某手写一张借条并进行拍照,随即通过微信将借条的照片发送给李某。同时,刘某将自己的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身份证等证件拍照发给李某,以此证明借条的真实性。但还款期限届满后,刘某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李某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诉请法院判决偿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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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提供的借条照片能否作为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关于李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借条照片属于电子数据,且其能提供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手机予以核对,证明了该证据的真实性。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李某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刘某提供借款本金2万元,刘某以借款人身份向李某出具借条,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刘先生应按约定期限履行偿还本金的义务。现刘某未按约履行,故李某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并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即支付逾期利息。综上,法院判决刘某偿还李某借款本金2万元及相应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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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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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在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并不意味着打印出来或是手机截图保存后就可作为证据使用。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认定标准,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始载体。如果想将微信聊天记录或电子照片作为证据使用,**要提供原始载体,当事人应当保存相关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而且要**原始载体上聊天记录的完整性,不能随意选择删除。同时,要证实微信聊天的对象就是案件当事人,即证明对方当事人是该微信号的使用者,否则可能导致证据不被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