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甲工程公司系汕头市某工程项目的总承包方,其将案涉工程分包给乙建筑公司,乙建筑公司又将案涉工程部分混凝土项目转包给陆某。陆某让杨某某雇佣王某某等人进行现场施工。项目完成后,甲工程公司承诺支付陆某所承接的混凝土班组工人工资,陆某也承认结欠王某某等工人工资共7万余元。之后,陆某未按承诺支付工资,王某某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陆某、甲工程公司、乙建筑公司共同付还工资款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责任。甲工程公司及乙建筑公司分别作为案涉工程项目的总发包方和分包方,将部分工程项目分包给没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陆某和杨某某,现陆某拖欠农民工工资,甲工程公司、乙建筑公司应先行承担清偿责任,再进行追偿,遂判决甲工程公司、乙建筑公司对陆某拖欠王某某等人的劳动报酬承担清偿责任。
典型意义
建设工程领域违法分包、转包的情况较为普遍,由此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频发,不但损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社会稳定。本案中,在建设工程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发包人、承包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清偿责任,不仅有利于督促建筑工程中各方主体规范工程施工行为,营造良好的用工环境,更有利于从源头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来源: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