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债新闻

要账资讯

常熟清债公司

首页 >> 讨债新闻 >> 常熟清债公司

常熟讨债公司介绍实际施工人起诉案件中总承包人答辩要点分析

时间:2024-06-19 10:39:04 点击:67 来源:苏州讨债公司 官网:http://www.hfthys.com/

自2004年创设“实际施工人”概念以来,实际施工人起诉主张工程款等相关权益的案件日益增多。在实际施工人起诉的案件中,基于《建工司法解释(一)》第43条的规定,发包人需要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但作为承包人,一般对于工程款支付的责任承担存在较大风险,本文从实务中实际施工人起诉的案件着手,就该类案件中承包人答辩的要点进行分析总结,以期指导实践。

一、实际施工人的概念

实际施工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施工合同中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主体,包括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分支机构、工头等法人、非法人团体、公民个人等。《民法典》第791条第3款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二、实际施工人起诉案件的特点

实际施工人作为立法创设的主体,实际施工人起诉的案件一般存在以下特点:

1. 请求权基础的依据为无效合同。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转包合同、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肢解分包合同、与违法分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再分包合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施工资质的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因违法《民法典》、《建筑法》的效力性规定而归于无效,也即实际施工人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是界定实际施工人身份的前提。

2. 一般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付出了人、材、物的成本。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实际施工人自行在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进行管理、自行组建项目管理团队及施工人员参与及落实各环节管理职责及施工行为且系管理团队及施工人员工资的实际支付主体、自行选择材料商(甲供材除外)并主导与之签订采购协议且系采购款的实际支付主体、自行选择设施设备的销售方及租赁方并主导与之签订采购协议及租赁协议且系采购款及租赁费的实际支付主体、自行承担约定的出资、垫资、罚金、**金及费税缴纳等义务,也即实际施工人是实际履行全部或部分建设工程承包人义务的人。

3. 实际施工人是工程价款的*终收款主体。虽然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或者名义上的合同关系,但实际施工人却是发包人所支付之工程款的*终收款方。一般的收款路径为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并扣除相应管理费后,将工程进度款或工程结算价款付至实际施工人名下。

三、实际施工人起诉案件中,承包人的答辩要点

1. 在总包方与实际施工人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形下可主张双方无法律关系,承包人主体不适格。

如在(2023)鲁07民再11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高密广安一建作为总包方承建了该小区的部分工程,后又将其中的涉案工程分包给郑全昌、郑泽成,郑泽成又将涉案工程分包给宋立东,宋立东又将涉案工程电器安装工程分包给刘术治。高密广安一建作为涉案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人,不是涉案工程的发包人,其与刘术治之间没有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刘术治与宋立东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工程实际施工人刘术治只能向与其有直接合同关系的违法分包人宋立东和工程发包方主张权利、且发包方也仅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而实际施工人无权向工程的其他承包方主张权利,故刘术治无权向作为工程总承包方的高密广安一建主张欠付工程款。

2. 可根据实际施工人的举证情况否定其实际施工人身份,答辩原告无权主张工程款。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主张系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则依法负有举证责任。**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在编著的《**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中认为,实际施工人包括:(1)转包合同的承包人;(2)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3)缺乏相应资质而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单位或者个人。即实际施工人一般指*终投入资金、人工、材料、机械设备实际进行施工的施工人。实际施工人应当满足对施工工程的人工、机器设备、材料等投入了相应物化成本。因此,在实际施工人起诉的案件中,承包人可根据原告的举证依法适用根据证据规则进行答辩,否定原告的实际施工人身份,答辩其无权主张工程款。

3. 多层转包、违法分包的,可答辩实际施工人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在(2021)**法民申4495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凤县人民政府将涉案工程发包给城乡建设公司,城乡建设公司将工程交由长城路桥公司施工,长城路桥公司又将工程交由杨兴川(丰禾山隧道施工队)施工。杨兴川主张本案工程款。一、二审判令长城路桥公司承担本案付款责任。杨兴川再审申请认为城乡建设公司应当与长城路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城乡建设公司与杨兴川(丰禾山隧道施工队)无直接合同关系,双方并非本案合同相对人。杨兴川要求城乡建设公司承担本案连带责任,无明确法律依据,原审对其该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故杨兴川再审申请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要求城乡建设公司承担本案连带责任的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合同具有相对性,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3条虽对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做出了例外规定,但在层层转包的情况下各个转包层级之间的关系明确清晰的,各转包层级之间均受双方之间订立的合同的约束,并不存在损害农民工权益的事实发生。因此,根据公平原则及权责一致原则,严格限制《建工司法解释》第43条突破合同相对性的适用范围。另根据**院民一庭的会议纪要,在多层转包关系中,实际施工人不能向既不是发包人又与其不具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主张权利。

4. 可主张实际施工人无权主张工程款利息、规费等。

根据《建工司法解释》第43条的规定,工程款的范围应当限定为工程价款,而不包括利息、违约金、损失等数额。工程款计算过程相对较为复杂,不同的计算方式得出的计算结果也不同,在计算的过程中也极易出现错误。总承包人也应对数额的计算过程仔细审查。若对方的数额计算错误,对总承包人也相对有利。

四、结语

对于承包人而言,若项目存在转包、违反分包活挂靠施工的,应当在明确约定管理费的前提下严格项目管理,在收受甲方付款、向下游转包(分包)单位付款时严格把控,避免项目倒挂。与此同时,应当做好农民工工资过程管控,确保无农民工工资欠付情况,实际施工人资金压力不会太大,能够更好地避免农民工工资欠付风险通过实际施工人链条传导到发承包方,产生相应的诉讼风险。

供稿:袁君巧

编辑:袁君巧

审核:杨盼



标题:常熟讨债公司介绍实际施工人起诉案件中总承包人答辩要点分析
网址:http://www.hfthys.com/qzjq/462.html
作者:苏州讨债公司 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并以链接形式注明。
本文标签:

  联系人:马经理

   电话:13685747439

  传真:13685747439

  邮箱: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枫林路17号

Copyright © 2023 常熟讨债公司桐华要账公司 版权所有 xml地图 sitemap地图 网站地图 皖ICP备20006118号-1 推广QQ:2358834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