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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蒋阳兵(联系电话:18566691717),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律协实习律师集中培训讲师团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及争议解决、公司与破产纠纷诉讼、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在法律出版社出版《破产与重生之道:360度解码破产程序》和《博弈与和谐:360度解码企业劳资风险管控及争议化解》两本专著,在《法人》《法庭》《南方日报》《深圳商报》等期刊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新浪财经”“财新网”“法务之家”“首席法务”等平台发表文章上百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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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连带债务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解读:
《企业破产法》第51条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申报债权有以下情况:(1)以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均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履行了债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责任的人偿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因此,当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被裁定开始破产程序时,其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如应债权人要求已经替代债务人履行了清偿义务的,可以以其代替破产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求偿权申报债权。(2)以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在保证关系中,债务人的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只要代替被担保人履行债务的责任后,才能以其履行债务所遭受的损失或请求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如果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在破产程序结束后也应当履行对代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义务,可以对其将来可能造成的损失请求补偿,因此,可以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3)如果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全额申报债权的,再允许债务人的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同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就会使同一债权在破产程序中获得重复清偿,因此,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债务人的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不得就求偿权申报债权。
02
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及文件
1.《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
第687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2020年12月31日)
第23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担保人清偿债权人的全部债权后,可以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在债权人的债权未获全部清偿前,担保人不得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但是有权就债权人通过破产分配和实现担保债权等方式获得清偿总额中超出债权的部分,在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请求债权人返还。
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未获全部清偿,请求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向和解协议或者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的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年12月29日)
第4条 保证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申报其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
主债务未到期的,保证债权在保证人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主张行使先诉抗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在一般保证人破产程序中的分配额应予提存,待一般保证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确定后再按照破产清偿比例予以分配。
保证人被确定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的管理人可以就保证人实际承担的清偿额向主债务人或其他债务人行使求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