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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讨债公司介绍买方起诉供货方退还货款,应如何确定管辖?

时间:2024-06-20 08:47:26 点击:68 来源:苏州讨债公司 官网:http://www.hfthys.com/

买方起诉供货方退还货款,应如何确定管辖?

作者/吴兴兴律师

【案情简介】              

A公司住所地为甲区,主要经营金属制品。2023年6月,张某(经常居住地为乙区)从A公司购买金属制品,与A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确认三批金属制品的具体型号及价格,预先向A公司支付了100万元货款。

2023年8月,张某在收取部分货物后,剩余不再收取,直接向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还未收取货物对应货款50余万元。被告A公司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申请。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至被告A公司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甲区法院进行审理。

【律师解读】                 

吴兴兴律师和刘志鹏律师作为被告A公司的一审代理人,与部门成员薛静瑶(实习律师)等律师认真研究案情,全面收集证据并起草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管辖权异议的争议焦点为:本案争议标的属于“给付货币”,还是属于“其他标的”?

本案争议标的不是“给付货币”,而是“其他标的”,且被告A公司为履行义务的一方。故本案合同履行地为被告A公司住所地,即甲区。具体理由为:

一、本案争议标的不是“给付货币”,而是“其他标的”,且被告A公司为履行义务的一方,故本案合同履行地为被告A公司住所地甲区

(一)依据在人民法院报2015年8月27日第005版刊登的最高人民法院高民智(高民智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的集体笔名)发表的《关于民诉法解释中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明确指出“‘争议标的’是指当事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因此,可以称为‘涉诉债务’……对‘争议标的’的理解,特别注意不能把‘争议标的’等同于诉讼请求。诉讼请求在合同纠纷中,是基于合同关系主张对方承担合同责任的声明。合同履行地不能按照诉讼请求种类来确定,只能依照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来确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是指争议的合同义务是以给付货币为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在作出的(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362号民事裁定(后附)中又明确指出“本院认为,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的争议标的是指双方诉争的合同类型或性质所决定的争议标的,而不是指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中被告应当履行的义务。‘接收货币一方’指的是实体内容的合同义务,并非诉讼请求中给付金钱的诉讼请求,本案不能以给付金钱的责任承担请求确定合同履行地,而是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结合合同义务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原告张某诉称其与被告A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要求被告A公司退还已经支付的货款,其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为被告A公司作为供货方负有的交付货物的义务,而非依据买卖合同要求被告A公司履行支付货币的义务。

(二)此外,从本案原告张某的起诉情况看,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为“退还已经支付的货款”,本质是要求解除合同,进而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其争议标的为被告A公司作为供货方负有的交付货物的义务。

综上,本案争议标的不属于“给付货币”,而是“其他标的”,且被告A公司为履行义务的一方,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本案合同履行地为被告A公司住所地甲区。

二、本案被告A公司的住所地为甲区

综上所述,本案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为甲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甲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当由甲区人民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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