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黄华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王思齐
作者按:本次分享“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与吉林市圣鑫拍卖有限公司、张雪追偿权纠纷”,由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争议焦点为一人有限公司前股东张雪是否应当追加为本案被告以及应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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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7年3月至2016年1月期间张雪为圣鑫公司的股东,2016年1月圣鑫公司的股东由张雪变更为张梅、张雪。2011年,农行吉林市分行委托圣鑫公司拍卖一处房产,起拍价4500万元。**次拍卖宋丹以4500万元成交,但未支付尾款1500万元。第二次拍卖农行吉林市分行隐瞒与宋丹的纠纷,再次委托圣鑫公司拍卖,江北百货参与竞买并支付1500万元**金。由于与宋丹的纠纷,第二次拍卖未举行。圣鑫公司收到江北百货1500万元**金后,一直未退还,并将部分资金转入张雪个人账户。吉林国贸、江北百货分别起诉农行吉林市分行和圣鑫公司,要求返还拍卖款及利息。农行吉林市分行向圣鑫公司和张雪追偿其代为支付的款项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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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说理
关于张雪对于圣鑫公司的给付义务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因案件发生期间,圣鑫公司为张雪控股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张雪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圣鑫公司财产独立于张雪的财产。2013年5月31日圣鑫公司将1426万元从圣鑫公司账户转至张雪中国农业银行的个人账户中。张雪自认其提供的审计报告、公司账目不能与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账户中的流水每笔一一对应,故不能证明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账户中的款项均系公司使用,亦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张雪应对圣鑫公司于本案中应承担的债务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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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说理
圣鑫公司作为依法成立的有限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张雪在本案事实发生期间一直为圣鑫公司的股东,圣鑫公司与张雪个人资金财产混同,该行为损害了圣鑫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即使张雪主张拍卖行业存在设立银行基本账户与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的常规做法,但圣鑫公司以张雪个人账户用于公司财产运营的行为与国家要求公司需设立公司基本账户及公司财产独立的要求相悖,更不能以此对抗债权人。张雪对圣鑫公司债务所应承担的责任,并不受圣鑫公司后期股东变化所影响。故对张雪关于不应对圣鑫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责任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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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公司股东变更对公司债务承担的影响
新增股东并不会免除原股东本应承担的证明责任和连带清偿公司债务的责任。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转变为非一人公司时,如果债务是在一人公司存续期间产生的,原一人公司的股东如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是分离的,那么他们仍然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圣鑫公司后期股东变化并未影响张雪对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此外,在田媛媛等与北京助鹏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2021)京民终218号),东西草堂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田某某为公司唯一股东。在仲裁裁决确认东西草堂公司对助鹏程公司所负的债务后,田某某才将其所持股权转让,并将公司类型由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并未对股东持股的时间做出限制,因此不能免除田某某作为东西草堂公司唯一股东期间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表明,公司股东变更不能免除原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除非原股东能够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
以上探讨的内容为一人公司变更为普通有限公司,债务发生在一人有限公司存续期间的情形。若旧一人公司变更为新一人公司,债务发生在旧一人公司存续期间。债务发生时的股东和债务存续期的承继股东,如果未能提供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证据,均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例如在上海爱德特检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宁波双林汽车部件投资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中,双林投资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双林股份公司、诚烨公司分别为其不同期间的股东,双林股份公司作为债务发生时股东、诚烨公司作为债务存续期的承继股东,未能提供充分的、能够证明双林投资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证据,应当对双林投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张雪未能证明圣鑫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因此承担了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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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公司法》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七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八条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六十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第六十一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条**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