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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讨债公司介绍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起诉须尽早!因为股东只承担一次责任!

时间:2024-06-19 10:25:34 点击:83 来源:苏州讨债公司 官网:http://www.hfthys.com/

股东对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可要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是债务获得清偿的一个有效途径。但部分债权人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要求未出资股东承担责任,*终导致不能实现或全部实现诉求。

以下是一个典型案例

案情介绍

2012年李某因合同纠纷起诉某公司乙,法院判决某公司乙向李某支付租赁费600余万元。判决作出后,李某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9月,法院以被执行人某公司乙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下插叙另一个案件,在这个案件中,某公司乙的股东某公司丙对某公司乙的其他债权人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了补充赔偿责任。

2020年,某公司甲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某公司乙及某公司乙的股东某公司丙,要求某公司乙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300余万元,某公司丙在未出资到位的本息范围内对某公司乙的借款及利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某公司乙注册资本3亿元,有包括某公司丙在内的三十名股东。某公司丙认缴出资额6000万元,认缴出资期限为2008年1月9日,已实缴出资额为4000千万元,未实际缴纳出资额为2000万元。某公司丙提交的若干生效裁判文书及案款收据证明,该公司已对某公司乙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共计906万元。

法院认定,某公司甲与某公司乙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某公司乙应当偿还某公司甲借款本金及利息2300余万元。某公司丙对某公司乙认缴出资中的2000万元未实缴,某公司甲作为某公司乙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某公司丙在未出资的20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某公司乙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根据某公司丙提交的证据,其已经履行的其他生效判决中确认的因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补充赔偿责任共计906万元,该款项应从某公司丙应承担的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本息责任范围内予以扣除。判决:

1、某公司乙向某公司甲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300余万元;

2、某公司丙在其未出资部分2000万元的本息范围内(扣除根据其他生效判决已经履行的补充赔偿责任金额共计906万元)对某公司乙**项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再回到李某与某公司乙的案件。

因案件被终结本次执行,李某在2021年以某公司丙出资未到位为由,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法院作出执行裁定,追加某公司丙为被执行人,在未缴纳2000万元出资范围内(扣除已履行本息部分),对某公司乙应履行而未履行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某公司丙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中,法院核查了某公司丙对某公司乙的未出资本息数额,以及某公司丙已经履行的对某公司乙的未实缴出资的补充赔偿责任金额,其中包括上述讲的某公司丙对某公司甲的补充赔偿责任,也包括曾经对某公司乙的其他债权人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

*终认定,截至2022年5月2日某公司丙已经履行的补充赔偿责任数额,已经大于该公司应履行的未实缴出资的补充赔偿责任数额。因某公司丙已经履行完毕其对某公司乙未实缴出资的补充赔偿责任,故李某要求某公司丙在其未履行的2000万元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某公司乙对其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补充赔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判决不得追加某公司丙作为以2012-×××民事判决为执行依据的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在二审中撤回上诉。

为寻求其他救济途径,李某后来又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要求撤销判决某公司丙对某公司乙对某公司甲的债务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判决书。他的思路是,推翻某公司丙在其他案件中对某公司乙债务承担的补充责任,在其未出资金额中就有余额在自己的案件中承担责任。

但法院认为李某不具备所主张撤销案件的原告主体资格,因而裁定驳回李某的起诉。

律师分析

股东的补充赔偿责任是一种补充责任,是一次性责任,其对公司债务已经承担过的补充责任,将在其对公司的出资责任中予以扣减,在已承担责任的金额覆盖其出资责任后,对公司不再负有出资责任,对公司债权人也不再负有补充赔偿责任。

本案中,虽然某公司丙对某公司乙的未缴出资金额高达2000万元,加上利息超过3000万元,李某对某公司乙的债权不过600余万元,虽然其案件判决在先,执行在先,但未及时申请追加未出资股东承担补充责任,等到其在执行近10年后才去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时,某公司丙已对某公司乙的其他债权人承担了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责任的金额已超出了应缴纳出资的金额,不可能再对公司其他债务承担补充责任了。法院必然会驳回李某的追加申请,李某在执行异议之诉的二审过程中撤回上诉,想必也是认识到了这一点。

李某在追加某公司丙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请求被驳回后,转而寻求其他救济途径,对某公司甲、乙、丙的民间借贷案件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然而,李某只是作为某公司乙的普通债权人,对于原案纠纷的诉讼标的不具有独立请求权,在不能证明某公司甲、乙、丙恶意串通虚假诉讼的情况下,不属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法院只能驳回其起诉。第三人撤销之诉只能是无奈之举,徒劳无益了。

法条援引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款、第二款: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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