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债新闻

要账资讯

常熟清债公司

首页 >> 讨债新闻 >> 常熟清债公司

常熟要债公司总结借钱需理性,人情、权利要分清!

时间:2024-07-06 08:33:38 点击:85 来源:苏州讨债公司 官网:http://www.hfthys.com/

你是否在午夜时分接到“老朋友”的来电?是否在他/她令人潸然泪下的哭诉中答应了借钱请求?是否在他/她信誓旦旦的保证下点击了“转账”按钮?慢着!人情归人情,自己的权益也要得到保证!借钱之前请先阅读这篇文章,小蓝带你学会如何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权益。

一、借款合同怎么写?

首先一定要写明是“借款合同”或“借条”,确认双方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填写无误,其次借款合同的内容也要尽可能详细,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也可以额外设立担保条款。

1.借款利息要遵守法律规定

借款利息一定要约定明确!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都视为没有利息。

约定的借款利息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否则会被认定为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2024年6月公布的最新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45%,即6月份成立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息不得超过13.8%。

2.要求提供担保保障自身权益

如果担心对方还不了钱,可以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担保又分为物保和人保,物保即对方还不上钱可以就他提供的担保物优先受偿,人保即让其提供保证人,还不上钱时由保证人替他还钱。

值得注意的是,当借条上有保证人时,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限一定要写清楚。

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借款人实在是还不上钱时,你才能要求保证人还钱,连带责任保证是当还款期限到达时,你既可以要求借款人还钱,也可以要求保证人还钱。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依法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是你能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限,应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之后,双方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的,依法应为债务到期之日起六个月。

二、需要保留哪些借款证据?

如果产生纠纷,可不仅仅是有书面借款合同就万事大吉了,你还需要有力的证据证明你确实把钱借给他了,不然当对方一口咬定你们只签了合同但没实际交付钱款时,你很可能会因为证据不足而败诉。

这就警示我们要做到事事留痕:

1.尽量使用线上转账,保留好双方转账流水、聊天记录。

2.如果是用现金借款的,记得要求对方写一份收到借款的书面证明,也可以通过提供借款的来源,例如银行取款凭证,来增加借款的可信度。

三、借款到期不好意思催收?

当到还款期限时,一定要记得及时行使权利,提醒对方还钱。

法律规定借款合同诉讼时效为三年,出借人应当在约定还款期限届满或者借款人明确表示不还款后三年内向法院起诉维权,如果三年内未向法院起诉的,将面临丧失胜诉权的风险。但是,能证明自己通过口头、书面等方式催促对方还款的,可以从催促时重新计算三年。

简言之,如果你默不做声、无所作为,可能会收不回来这笔钱,所以千万不要因为顾及对方面子而丧失自己的权利。

借款合同要写明,借款证据要保留,行使权利要及时!情谊指引我们在朋友困难时伸出援手,但“意气用事”终归是个贬义词,切勿因为顾忌双方关系省略借钱步骤,让情谊建立在法律至上,才能更好地维护双方关系。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标题:常熟要债公司总结借钱需理性,人情、权利要分清!
网址:http://www.hfthys.com/qzjq/518.html
作者:苏州讨债公司 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并以链接形式注明。
本文标签:

  联系人:马经理

   电话:13685747439

  传真:13685747439

  邮箱: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枫林路17号

Copyright © 2023 常熟讨债公司桐华要账公司 版权所有 xml地图 sitemap地图 网站地图 皖ICP备20006118号-1 推广QQ:2358834048